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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来源: 时间:2017-09-05
 
项目编码 行政决定类别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行政决定部门 承办机构 备注
行政许可  10项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第42号)
省国土资源厅 规划处  
2 行政许可 土地整治项目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0号公告)
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开发整理处  
3 行政许可 探矿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勘查处  
4 行政许可 地质勘查资质认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勘查处  
5 行政许可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省国土资源厅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  
6 行政许可 采矿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省国土资源厅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  
7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矿产资源法》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2004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省国土资源厅 矿产资源储量处  
8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会第14号公告)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第29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5〕第31号)
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环境处  
9 行政许可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审核、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会第14号公告)
省国土资源厅 地质环境处  
10 行政许可 企业改革中及划拨土地使用权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审核、审批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务会第40号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44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利用管理处  
行政处罚  56项
1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0号公告)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2 行政处罚 对破坏耕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3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4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5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6 行政处罚 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7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9 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恢复临时用地种植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1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11 行政处罚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0号公告)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13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行为的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14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15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行为的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16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的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17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18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19 行政处罚 对无证勘查、开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6号公告)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20 行政处罚 对越界勘查、开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2005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21 行政处罚 对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22 行政处罚 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2005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6号公告)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23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2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25 行政处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行为的处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2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质勘查活动,或者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处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27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28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查单位不按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29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查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30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或者资质等级相应条件的处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3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处罚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32 行政处罚 对未申报备案矿产资源储量或擅自更改、注销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条例》(2004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33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行为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34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35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未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报送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3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行为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37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38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39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40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41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实施可能引发地质灾害行为的处罚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4号公告)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42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43 行政处罚 对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泉水资源的处罚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6号公告)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4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从事矿泉水勘查的处罚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6号公告)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4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泉水开发的处罚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6号公告)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46 行政处罚 对超量开采或者超范围开采矿泉水的处罚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6号公告)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47 行政处罚 对开发矿泉水资源的采矿权人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处罚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6号公告)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48 行政处罚 对未按矿泉水开发保护条例要求设立卫生防护区的处罚 《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66号公告)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5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52 行政处罚 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53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54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的处罚 《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2005年省第十届人会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  
55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移动保护区界标等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大布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四平山门中生代火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56 行政处罚 对违法在吉林大布苏国家级自保然护区、四平山门中生代火山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等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省国土资源厅 执法监察局、吉林大布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四平山门中生代火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