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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的耕地开垦费由谁缴纳?
来源: 时间:2017-05-05
 

  《法制周刊》编辑部: 

  我市2011年以来,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出台了具体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市的规定,耕地开垦费必须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划定权限分别足额收缴,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缓缴。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在正式报件前收缴;城市分批次用地中的公开出让项目在地价评估时应考虑耕地开垦费因素,发布出让公告时要将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列为出让条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由受让者缴纳,杜绝漏缴和少缴;划拨项目应在建设用地批复下达前完成收缴。

  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划拨土地项目,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都比较积极。但是对公开出让土地,受让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乃至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后,都不情愿缴纳,认为取得的土地为“商品”,受让人只缴纳出让金,不应再缴纳出让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也有人认为耕地开垦费应列入成本,不应由受让人承担。那么,公开出让土地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究竟应该由谁缴纳?

  山西读者  张怀乐

  张怀乐读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则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从《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来看,既然应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则缴纳义务人就应当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即用地单位。根据《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向被占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垦。由此可见,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是建设单位,即用地单位。

  从你市的规定来看,公开出让土地在发布出让公告时将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列为出让条件,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由受让者缴纳,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可以将缴纳耕地开垦费作为土地出让行为的条件,即该土地出让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从合同的角度来看,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缴纳耕地开垦费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生效条件。若用地单位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则出让合同不能生效。

  建议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积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同时为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服务,从而既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又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刊特约顾问  陶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