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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 时间:2017-05-05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审批事项包括新设(含重新申请,下同)、延续、变更、补证、注销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质勘查资质审批
  (二)子项名称:无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6
  三、办理依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2008年3月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下列地质勘查资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一)海洋地质调查资质、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资质、航空地质调查资质;(二)其他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四、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土资源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地质勘查资质新设
  1.申请人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国务院令第520号“七(一)”)
  (2)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国务院令第520号“七(二)”)
  (3)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国务院令第520号“七(三)”)
  (4)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国务院令第520号“七(四)”)
  2.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1。(国土资发〔2008〕137号“二”)
  (2)勘查设备、仪器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2。(国土资发〔2008〕137号“三”)
  (3)质量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3。(国土资发〔2008〕137号“四”)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同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具体标准与条件见附件4。(国土资发〔2008〕137号“五”)
  3.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地质勘查资质延续
  1.申请人条件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地质勘查单位继续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于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2.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同(一)地质勘查资质新设。
  3.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三)地质勘查资质变更
  1.申请人条件
  地质勘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2.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变更后法人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提供了编办或工商部门同意变更文件。
  (2)申请变更住所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变更后法人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提供了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街道办事处门牌号码变更证明。
  (3)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变更后法人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提供了新旧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和免职文件或股东决议。
  3.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地质勘查资质补证
  1.申请人条件
  有效期内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损毁或遗失,地质勘查单位申请补办的事宜。
  2.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损毁或遗失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申请单位在《中国国土资源报》发表损毁或遗失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声明,且声明发表已满30日。
  3.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五)地质勘查资质注销
  1.申请人条件
  已经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的地质勘查单位主动申请注销其地质勘查资质的事宜。
  2.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申请单位按规定提出注销地质勘查资质书面申请,并提交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3.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准予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地质勘查资质新设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主件: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新设/延续)

原件

1

纸质、电子

1.      申请书和附件需盖公章,并加封面和目录

2.      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3.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报送申报材料时需出具原件提供核对

4.      文字、图件、表格、证书、发票、印章等必须清晰

5.      电子报盘文件制作内容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2

附件1: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名单

原件

1

纸质、电子

 

3

附件2:勘查设备/仪器清单

原件

1

纸质、电子

 

4

附件3: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情况

原件

1

纸质、电子

 

5

附件4: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专业认定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电子

可选项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企业法人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或事业法人出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

 

7

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或企业章程、董事会推选纪要、股东会会议纪要等证明文件)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1.      有主管部门单位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

2.      无主管部门单位需要出具

 

8

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名单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1.      事业单位提交人事部门盖章的在职职工花名册

2.      在花名册中标注出所申请材料中的高、中级勘查技术人员

 

9

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或警官证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军官证或警官证各页均要出具

 

10

全职聘用合同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1.      企业单位需要出具

2.      事业单位在册人员以外的需要出具

 

11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证书各页均需要出具

 

12

勘查设备/仪器购置发票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申请单位出具

 

13

勘查设备/仪器调拨单及调拨单位购置发票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申请单位出具调拨单的应出具调拨单位购置发票

可选项

14

勘查设备/仪器租赁合同及购置方的购置发票等证明文件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租赁的勘查设备/仪器需要出具

可选项

15

替代设备/仪器说明书等证明文件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替代规定配备的勘查设备/仪器需要出具

可选项

16

有效的设备/仪器中文翻译证明文件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勘查设备/仪器提供外文购置发票证明的需要出具

可选项

17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1.      证书在有效期内

2.      证书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一致

3.      认证业务范围覆盖申请资质类别业务范围

 

18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9

实验室资质认证证书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1.      地质实验测试(包括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资质申请需提交

2.      证书在有效期内

3.      证书单位名称与申请单位一致

4.      证书单位名称为申请单位内设机构,认证证书上注明申请单位内设机构对外出具检测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申请单位承担

5.      认证业务范围涵盖地质实验测试资质(或涵盖所申请的单项资质)

可选项

20

专业认定证明材料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各页均需要出具

可选项

21

专业认定证明材料二:工作业绩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包括人员基本情况、主要工作经历、近5年主要工作业绩、单位意见

可选项

22

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1.      首次新设申请不需要出具

2.      再次新设、延续申请需要出具

可选项

23

电子报盘数据(光盘)

原件

1

电子

使用国土部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形成报盘文件

 

        2.地质勘查资质延续 

        同地质勘查资质新设。 

        3.地质勘查资质变更 

序号

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变更)

原件

1

纸质、电子

1.      申请书和附件需盖公章,并加封面和目录

2.      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3.      文字、图件、表格、证书、印章等必须清晰

4.      申请书中变更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一栏与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企业法人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或事业法人出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

 

3

变更法人名称(编办或工商部门同意变更文件、新旧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和免职文件或股东决议)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4

变更法定代表人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5

变更住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街道办事处门牌号码变更证明)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6

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副本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1.      证书在有效期内

2.      领证时交回正副本原件

 

7

变更申请逾期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电子

1.      变更申请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事业单位变更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      逾期办理的,申请人需提交本单位及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各1份。

可选项

8

电子报盘数据(光盘)

原件

1

电子

使用国土部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形成报盘文件

 

        4.地质勘查资质补证 

序号

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补证)

原件

1 

纸质、电子 

1.      申请书和附件需盖公章,并加封面和目录

2.      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3.      文字、图件、表格、证书、印章等必须清晰

 

2

法人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企业法人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或事业法人出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

 

3

遗失声明材料

原件

1 

纸质、电子 

《中国国土资源报》发表遗失证书声明材料,全国范围内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0

 

4

原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副本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1.      遗失证书在有效期内

2.      领证时交回尚未遗失的正本或副本原件

 

5

电子报盘数据(光盘)

原件

1

电子

使用国土部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形成报盘文件

 

        5.地质勘查资质注销 

序号

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地质勘查资质申请书(注销)

原件

1 

纸质、电子 

1.      申请书和附件需盖公章,并加封面和目录

2.      申报材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3.      文字、图件、表格、证书、印章等必须清晰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彩色扫描件

1 

纸质、电子 

企业法人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或事业法人出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颁发

 

3

原地质勘查资质

原件

1 

纸质、电子 

证书在有效期内

 

4

电子报盘数据(光盘)

原件

1

电子

使用国土部地质勘查资质数据报盘管理软件形成报盘文件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提交材料。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其中:新设、延续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每年l月和7月(法定节假日除外)接收,变更、补证和注销地质勘查资质申请材料每年法定工作日接收。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电话:010-66558748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审批流程图(新设、延续)

 

  (二)审批流程图(变更、补证、注销)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设、延续
  新设、延续地质勘查资质审批采取集中受理审查方式。包括接收申请、人员核查、组建审查委员会、集中受理审查、公示与公告、办理批复、纸介质文件档案管理等。
  (二)变更、补证、注销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四、审批结果
  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式样见附图)。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xzspzx@mail.mlr.gov.cn <mailto:xzspzx@mail.mlr.gov.cn>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lr.gov.cn <mailto:xzspts@mail.ml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电话:4000996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