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举报人: 闫景海,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9日,住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山镇。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6104090632,联系电话:13756734282
被举报人: 李万杰男,1958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5806230615,现住长岭县太平山镇兴隆山村前兴隆山屯。
原审原告: 闫景海
原审被告: 李万杰
举报请求:
1. 为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单位审理此案
2.现以给举报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希望主管部门要求被举报人给以赔偿。
事实与理由
根据(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实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现被告李万杰在法庭上出示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是没有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所以现原告说是假证。被告李万杰在法庭上出示的土地使用证书编号0000339和土地审批表的编号000339还不一至, 国土地局指有六位数的档案,根本没有7位数档案, 还是蓝本,手写的, 还没有经过长岭县人民政府核准及盖公章,正规的是红本。被告李万杰自2000年建楼至今没交过土地管理费, 怎么能补办出土地使用证。
在一审开庭时及一审下判决书后,举报人多次要求一审法官给复印卷宗证据, 一审法官一直也不给复印, 到中院才看到卷宗证据,
发现被告李万杰自2000年建楼至今没有缴纳过国土、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国土局也没有给被告李万杰办理国土出让.租赁手续,, 被告李万杰那里来的土地使用证。
现举报人根据《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法律规定提起举报,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望贵单位给查处此案。
此致
举报人: 闫景海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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