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书
投诉人:闫景海,男,汉族,生于1961年4月9日,住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山镇。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6104090632,联系电话:13756734282
1.被投诉单位: 长岭县国土局工作人员
2.被投诉人(一审被告):李万杰,男,1958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岭县太平山镇兴隆山村前兴隆山屯。
投诉 请 求
请求省长依法查处长岭县国土局工作人员私自给被投诉人(一审被告):李万杰开出的土地使用证,
此证为假证伪证, 责令国土局查清此案
关于我3月22日向省长信箱举报长岭县国土局相关领导开假土地证之事, 省长把此举报转交给长岭县国土局处理此事, 可我3月29日去长岭县国土局查询此案给处理情况时, 我在长岭县国土局见到负责此案的国土局领导, 对我说被告李万杰以有国土出让合同了, 并拿出给我看, 我看后说那李万杰的土地审批表上的终止日期还是到2005年5月7日止那, 也体现不出来交国有土地出让金那?, 国土局领导说交不交国有土地出让金和你无关。就此事我也向松原中级人民法院咨询此事松原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电话里说,就我们土地权属纠纷案以经过一审和中院长达一年审查后做出判决了, 依据双方当事人及律师在长岭县国土局调出的全部证据做出判决的。如你所说判决后国土局在次出现于本案相关证据均为假证伪证。
综上所述,
长岭县国土局相关领导目无国法, 没有按照上级领导所安排的工作去查假土地证是谁开的,
反而还出假的国土出让合同。现 投诉人闫景海强烈要求省长指派工作组。到长岭县国土局查相关领导责任。
所以投诉人闫景海不服, 提起投诉, 希望省长依法予以查处。
如需要相关材料投诉人闫景海可以把材料快递过去, 也可以本人亲自送去
此致
投诉人: 闫景海
2017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