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0721执恢273号之一,将高义臣、马秀荣名下松房权证宁字第00045210、0004521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高义臣、马秀荣
2017年12月11日